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304民初37843号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春燕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王春燕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37843号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16773。法定代表人陈顺利。委托代理人吴秀萍,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燕,女,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陈一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劳动合同。

二、入职时间:1991年3月1日。

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诉称被告1997年1月休完产假后,未再回到原告处上班,视为其自动离职,原告自1996年至2006年期间有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

被告辩称,其于1996年8月25日生育,休完产假后便下岗,不清楚休产假具体时间。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自动离职,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休完产假未上班后公司曾经主动联系、通知被告返回工作岗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依然存续。

四、关于基本生活费的请求:原告主张被告自1997年休完产假后便未再回原告处上班,故无需支付被告2006年6月11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被告辩称,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五、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8]23号。

六、仲裁请求:1、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支付被告2006年6月11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55200元;2、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支付2005年9月至2018年12月原告垫付的社保费用61523元。

七、仲裁结果:1、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春燕2006年6月11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55200元;2、驳回被告王春燕其它仲裁请求。

八、诉讼请求:1、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王春燕2006年6月11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55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判决结果本院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十八条,《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支付被告2006年6月11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55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倩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