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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民终14286号

上海锐赢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诉刘永鑫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上海锐赢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刘永鑫;葛永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民终14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锐赢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鑫,男,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宇清,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葛永和,男,198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上诉人上海锐赢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永鑫、葛永和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民初1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锐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公司章程虽约定股东交付出资的期限为2035年前,但刘永鑫获得认缴出资款的对价并退出公司,已不是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九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等规定,应提前完成其出资义务。刘永鑫辩称,不同意锐赢公司的上诉主张,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与孙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剩余的40,000元出资款由孙芳支付,且本案中并未出现约定或法定的加速出资认缴期限的情形,锐赢公司要求其现在支付出资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葛永和未作辩称。锐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永鑫支付出资款4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判决:驳回锐赢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锐赢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系争股权对应出资时间尚未到期,锐赢公司以刘永鑫获得认缴出资款的对价并退出公司,不再是公司股东为由,主张刘永鑫缴纳剩余40,000元出资,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综上,锐赢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上海锐赢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峥

审判员  王敬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