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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民初1号

张振清与王俊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振清;王俊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1号

原告:张振清,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王俊朋,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张振清与被告王俊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张振清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清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张振清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雪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