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1号
原告:张振清,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王俊朋,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张振清与被告王俊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张振清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清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张振清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雪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