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502刑初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进中,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邢台市桥**。因本案,2018年8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8)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中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刘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进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06月23日21时许,在交叉口处,被告人李进中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后李进中到交警大队处理违法行为时,被发现其身份证信息与6月23日被查处时所使用的驾驶证信息不符,经查证核实李进中系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进中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告人李进中的供述,证人闫某的证言,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闫某驾驶证复印件,变造的驾驶证原件,现场查处视频截图,现场视频录像,呼气酒检检测条,检测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进中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进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李进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进中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马军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