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4303号
申请人:徐春山,男,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诚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
申请人:蒋金敏,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
申请人:欧本裕达(杭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浙江万珏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春山诉被申请人蒋金敏、欧本裕达(杭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金敏、欧本裕达(杭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18,6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蒋金敏、欧本裕达(杭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浙江万珏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18,6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童 凌
审 判 员 吕 静
审 判 员 孙姣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危 威
书 记 员 沈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