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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6民初209号

张杰、邢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杰;邢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6民初209号

申请人:张杰,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淮阳县。

被

申请人:邢超,男,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杰诉被申请人邢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杰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邢超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超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元,申请人张杰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 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