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6民初209号
申请人:张杰,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淮阳县。
被
申请人:邢超,男,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杰诉被申请人邢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杰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邢超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超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元,申请人张杰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 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