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726行初4号起诉人:代宝华,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于2019年1月7日收到代宝华的起诉状。起诉人代宝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东明县公安局东明集派出所(以下简称东明集派出所)作出的东公(东)接回字[2018]第1002号接报案回执单;2、请求法院判令东明集派出所作出的东公(东)接回字[2018]第1002号接报案回执单填写报案的内容与起诉人举报的事实不符的行为违法;3、诉讼费用由东明集派出所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30日,杨玉新多次在东明集派出所举报起诉人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经东明集派出所调查取证,起诉人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的事实不属实。杨玉新的举报行为对起诉人的名誉造成极坏影响,起诉人于2018年11月15日以名誉侵权起诉杨玉新至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东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双方代理人相互对其身份有异议,法院需要起诉人的身份证明及推荐信落款与签章一致。当起诉人在村里开具证明及推荐信盖章时,却遭到杨玉新(村主任)的无理拒绝,并且这次盖章之前杨玉新也给起诉人的两份推荐信上盖过两次印章。只因这次推荐信盖章起诉的是杨玉新,杨玉新不给盖章的行为明显是对起诉人打击报复。综上所述,东明集派出所作出的东公(东)接回字[2018]第1002号接报案回执单填写的内容明显与起诉人举报的事实不符,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起诉人代宝华向本院提交了日期为2018年12月22日的举报信一份,称其曾持此举报信举报杨玉新至东明集派出所。举报信内容为:“举报人代宝华,被举报人东明县东明集镇戴官营村村干部杨玉新。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对被举报人杨玉新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30日,杨玉新多次在东明集派出所举报起诉人非法侵占集体土地,起诉人于2018年11月15日以名誉侵权起诉杨玉新至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东明县人民法院开庭,只因双方代理人相互对身份有异议,法院需要起诉人的身份证明及推荐信落款与签章一致。当起诉人在村里开具证明及推荐信盖章时,却遭到杨玉新(村主任)的无理拒绝,并且这次盖章之前杨玉新也给起诉人的两份推荐信上盖过两次印章。只因这次推荐信盖章起诉的是杨玉新,杨玉新不给盖章的行为明显是对起诉人打击报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杨玉新的行为实属违法。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东明集派出所接到举报后,于当日向代宝华出具了东公(东)接回字[2018]第1002号东明县公安局接报案回执单一份,载明:“代宝华,你于2018年12月22日15时30分向我单位报称的杨玉新拒绝为代宝华盖村委会公章警情,我单位已登记完毕,现作出以下处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请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你可以通过拨打电话333****,或者登录山东民生警务平台查询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后代宝华认为东明集派出所作出的东公(东)接回字[2018]第1002号接报案回执单填写的内容明显与其举报的事实不符的行为违法,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从代宝华提交的举报信的内容看,因为杨玉新拒绝给代宝华的身份证明及推荐信加盖村的印章,代宝华认为杨玉新的行为属于对其打击报复,致使代宝华向东明集派出所举报。东明集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向代宝华出具了东明县公安局接报案回执单,回执单的内容载明了杨玉新拒绝为代宝华盖村委会盖章。举报信中亦显示杨玉新拒绝给代宝华加盖印章。该东明集派出所出具的回执单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起诉人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东明集派出所作出的东公(东)接回字[2018]第1002号接报案回执单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代宝华要求撤销东公(东)接回字[2018]第1002号接报案回执单及判令东明集派出所作出的东公(东)接回字[2018]第1002号接报案回执单填写报案的内容与起诉人举报的事实不符的行为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代宝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瑞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伟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