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2527民初19号
原告:王永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锡林郭勒盟奥瑞特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宝昌镇城北207国道东侧隆元商城C段**。
法定代表人:韩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韩军,男,成年人,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韩芳,女,成年人,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强与被告锡林郭勒盟奥瑞特薯业有限公司、韩军、韩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强撤回对被告锡林郭勒盟奥瑞特薯业有限公司、韩军、韩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永强负担。
审判员 张文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顾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