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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03执2309号

李云霞、孙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云霞;孙龙;王玉杰;王玉霞;王雷;王晓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03执2309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霞。被执行人孙龙。被执行人王玉杰。被执行人王玉霞。被执行人王雷。被执行人王晓兰。申请执行人李云霞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03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龙、王玉杰、王玉霞、王雷、王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39077元,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孙龙、王玉杰、王玉霞、王雷、王晓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催告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经查:冻结被执行人孙龙名下银行账户余额31688.59元,但已被其他法院案件先行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48号5号楼2单元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15××**),申请执行人申请以双方协商为由不申请评估、拍卖该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孙龙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昌河牌汽车一辆及车牌号豫A×××**锋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A×××**东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RA1P7**依维柯汽车一辆,王玉杰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丰田牌汽车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案件先行查封,暂不能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139077元。已于2018年12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303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民革

审判员  马 星

审判员  惠子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