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吉0605执44号李林泽:孙英、李永明:申请执行人李林泽与被执行人孙英、李永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江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现本案已协助办理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来自
李林泽与孙英、李永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通知书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吉0605执44号李林泽:孙英、李永明:申请执行人李林泽与被执行人孙英、李永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江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现本案已协助办理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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