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502民特18号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京合、通化市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京合;通化市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502民特18号

申请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新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崔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孙京合,男,1948年11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

申请人:通化市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刘凤海,经理。 申请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京合、通化市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孙京合居住地址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2,515.00元,退返申请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文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