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川0105民初13846号

成都军区善后办保障局与四川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0-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军区善后办保障局;四川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5民初13846号

原告:成都军区善后办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16号。

负责人:毛自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29号1栋17楼1号。

法定代表人:龚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鸿志,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成都军区善后办保障局(以下简称军区善后办)与被告四川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军区善后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宇、刘敏,三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鸿志、郑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军区善后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秦公司返还军区善后办就案涉36套房屋过户登记至案外人刘涛名下而支付的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证的费用、维修基金等,共计3112929.38元;2.三秦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9月28日,成都军区联勤部西较场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西干所,该所为原成都军区联勤部司令部的下属机构,现成都军区联勤部司令部已更名为军区善后办)与三秦公司签订《关于解决78号观邸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议》,约定三秦公司向军区善后办交付78号观邸项目的36套房屋,其中4900平方米作为军事设施补偿,其余171平方米由军区善后办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回,军区善后办需承担包含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各项费用。2009年8月25日,成都军区联勤部司令部(以下简称联勤部)与三秦公司签订《军事设施补偿房屋交房协议书》,约定军区善后办以授权代表刘涛名义与三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三秦公司将案涉36套房在8月30日17时以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交付给军区善后办,相关税费及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军区善后办负责。2009年8月26日,三秦公司办理了案涉36套房屋的备案手续,买受人均为刘涛。2010年4月1日,三秦公司向军区善后办出具《应成都军区联勤部司令部要求关于交付36套房屋钥匙的函》载明:1.双方就36套房屋钥匙交付时产生的费用基本达成一致,如军区善后办按照商品房私产处理,需支付给三秦公司相关费用共计916万余元,如军区善后办办为公产不缴纳或者能争取政府优惠或减免,则三秦公司可相应减免相应费用,但以上费用最迟应于2010年5月15日结清;2.军区善后办将超出4900平方米的面积(共计176.09平方米)按照每平米7000元的单价计算出1232630元立即支付给三秦公司;3.请军区善后办于2010年4月2日接收房屋钥匙。后经双方协商,前述第1项款项以850万元计算。2010年8月24日、30日,军区善后办分别向三秦公司转款970余万元、3万元,三秦公司向军区善后办出具收据载明“36套房相关费用”。后因三秦公司违约,军区善后办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三秦公司协助注销登记在刘涛名下的案涉36套房屋并将其过户至军区善后办名下,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及办理房产证的费用由军区善后办承担。该判决已生效。因军区善后办此前已为将案涉36套房屋过户登记至刘涛名下而向三秦公司支付了相关税费及办理房产证费用,这些费用在法院判决注销对刘涛的销售备案之时已达到了退还条件,另行办理到军区善后办名下的费用需军区善后办另行自行承担。故军区善后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三秦公司辩称,1.军区善后办与三秦公司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三秦公司从未与军区善后办签订任何协议,军区善后办为不适格原告。2.军区善后办要求返还的款项系在2010年8月24日和同月30日分两次支付,军区善后办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3.案涉36套房屋的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实际办证费用无法结算。三秦公司已经向房管局缴纳了维修基金193492.48元。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三秦公司将案涉36套房屋过户至军区善后办名下产生的相关税费及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应由军区善后办承担,故军区善后办要求退还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费用、维修基金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合同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军区善后办的起诉或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08年9月28日,西干所(甲方)与三秦公司(乙方)签订《关于解决78号观邸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议》,约定:2007年7月,联勤部因军事设施保密安全对78号观邸项目建设高度问题提出异议,为妥善解决建设高度问题,乙方同意按照成都军区联勤部的要求将78号观邸项目建设高度调整为2号楼(B型)31层,3号楼(C型30层、D型32层),4号楼(E型)32层,双方同意按照该高度及时向成都市政府申请调整78号观邸项目现有建设规划,在规划调整获得批准的前提下,乙方同意交付给联勤部78号观邸项目部部分房屋,即2号楼B、B1型22(含)至30层(含)西侧36套房屋(建筑面积共计5071平方米,以最终交房面积为准),其中4900平方米作为军事设施补偿,其余171平方米(以最终交房面积为准)联勤部按7000元/平方米价格购回。乙方交付给联勤部的房屋,该部除应依法承担各项费用、税项以外,还须依法缴存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用等。 2009年8月25日,联勤部(甲方)与三秦公司(乙方)签订《军事设施补偿房屋交房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将“78号观邸”36套房屋中的4900平方米房屋(房号和面积详见附件一)作为军事设施补偿在8月30日17时前交付给甲方;双方按附件一所定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以甲方授权法定代表人刘涛名义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按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甲方出具收据(发票后补),36套房屋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产权证由乙方负责办理,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于2009年8月27日17时前在成都市房管局完成乙方交付给甲方房屋的备案手续,并将备案号及时提交甲方;对超过军事设施补偿面积的183平方米房屋,甲方按每平方米7000元的价格支付房款(合计1281000元),甲方在2009年8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 2009年8月26日,三秦公司就位于青羊区(建筑面积140.9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386)、2203号(建筑面积141.14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615)、23层2302号(建筑面积140.9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390)、2303号(建筑面积141.14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441)、24层2402号(建筑面积140.9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381)、2403号(建筑面积141.14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482)、25层2502号(建筑面积140.9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546)、2503号(建筑面积141.14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358)、26层2602号(建筑面积140.9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556)、2603号(建筑面积141.14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346)、27层2702号(建筑面积140.9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572)、2703号(建筑面积141.14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336)、28层2802号(建筑面积140.9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580)、2803号(建筑面积141.14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417)、29层2902号(建筑面积140.9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592)、2903号(建筑面积141.14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473)、30层3002号(建筑面积140.9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788)、3003号(建筑面积141.14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462)、2单元22层2202号(建筑面积141.3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349)、2203号(建筑面积140.65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370)、23层2302号(建筑面积141.3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454)、2303号(建筑面积140.65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363)、24层2402号(建筑面积141.3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449)、2403号(建筑面积140.65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430)、25层2502号(建筑面积141.3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444)、2503号(建筑面积140.65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508)、26层2602号(建筑面积141.3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419)、2603号(建筑面积140.65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502)、27层2702号(建筑面积141.3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423)、2703号(建筑面积140.65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531)、28层2802号(建筑面积141.3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379)、2803号(建筑面积140.65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491)、29层2902号(建筑面积141.3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376)、2903号(建筑面积140.65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516)、30层3002号(建筑面积141.3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601)、3003号(建筑面积140.65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928371)共计36套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合同签约备案手续,买受人均为刘涛。 2010年4月1日,三秦公司向联勤部发出《应成都军区联勤部司令部要求关于交付36套房屋钥匙的函》载明,三秦公司交付联勤部房屋钥匙时,如联勤部按照商品房私产处理,需支付三秦公司相关费用如下:1.产权证工本费80元/户×36户=2880元,2.土地证工本费23元/户×36户=828元,3.维修基金66元/平方米×4900平方米=323400元,27.5元/平方米×176.09=4842.48元,4.契税及营业税:4900×7000×8%=2744000元,176.09×7000×3%=36978.9元,5.土地费3571977.14元,6.高科技设备费1573577.95元,7.天然气入户费133000元,8.报建费774200元,以上八项费用之和为9165684.47元。如联勤部办为公产不缴纳或能争取政府优惠及减免,三秦公司就相应减免该项费用,鉴于该八项费用的确认或争取政府优惠及减免需要一定时间,三秦公司可暂不收取此费用,但联勤部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结清该费用。 成都军区联勤部司令部直属工作处分别于2010年8月24日、2010年8月30日向三秦公司支付“36套房相关费用”9702630元及30000元,共计9732630元,三秦公司分别于2010年8月23日、2010年8月26日对该款项出具了收据。 另查明,成都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保障组军事设施建设处(以下简称建设处)因与三秦公司及刘涛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注销刘涛名下案涉36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三秦公司将案涉36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到建设处名下,由此产生的税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由三秦公司承担;三秦公司返还未按约安装的高科技设备的相关费用1573577.95元及利息;三秦公司返还多代收的维修基金188649.52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三秦公司承担。2018年6月13日,本院就该案作出(2017)川0105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秦公司协助注销登记在刘涛名下的案涉36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并将该36套房屋过户至建设处名下,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及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处承担;驳回建设处的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在审理查明部分载明:成都军区联勤部成都西较场离职干部休养所系成都军区联勤部司令部的下属单位,其根据联勤部的命令代表其于2008年9月28日与三秦公司签订了《关于解决78号观邸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议》,前述协议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联勤部自行享有和承担。该判决现已生效。 审理中,1.军区善后办为证明主体资格,还出具了《名称变更及主体资格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成都军区联勤部司令部直属工作处系原成都军区联勤部司令部下属单位,现因军队编制体制调整,原成都军区联勤部司令部变更为成都军区善后办保障局,故原成都军区联勤部司令部直属工作处的一切职责权能均归属于目前的成都军区善后办保障局。三秦公司认为主体资格应由上级部门证明。

本院认为,因军队所属单位级别信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不宜公开,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2.三秦公司为证明其在78号观邸建设完成后已经缴纳了维修基金,提交了《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5份,显示2009年12月25日缴纳78号观邸维修基金4407332.17元,其中1幢231018.1元,2幢1151125.36元,3幢1199681.56元,4幢1825507.15元。军区善后办对案涉36套房屋所在的1幢和2幢交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在案涉36套房屋过户至军区善后办名下时,军区善后办是否需另交维修基金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上述房屋过户至刘涛名下所交维修基金应退还。 3.军区善后办陈述,其诉讼请求第1项主张金额3112929.38元构成系《应成都军区联勤部司令部要求关于交付36套房屋钥匙的函》第1至4项,即产权证工本费2880元、土地证工本费828元、维修基金328242.48元、契税及营业税2780978.9元。军区善后办与三秦公司共同确认,上述4项费用军区善后办已向三秦公司支付。

本院认为,西干所与三秦公司签订的《关于解决78号观邸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议》、联勤部与三秦公司签订的《军事设施补偿房屋交房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主体。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联勤部已更名为军区善后办,原成都军区联勤部司令部直属工作处的一切职责权能均归属于军区善后办,而西干所系联勤部的下属单位,代联勤部与三秦公司签订的《关于解决78号观邸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议》,该协议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联勤部自行享有和承担。据此,军区善后办主体适格,三秦公司关于军区善后办为不适格原告的抗辩主张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军区善后办诉请三秦公司返还其就案涉36套房屋过户至刘涛名下而支付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军区善后办上述诉请的诉讼时效应从判决注销登记在刘涛名下的案涉36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2017)川0105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军区善后办于2018年10月22日就本案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并未经过诉讼时效期间。而2010年8月24日和同月30日系争议款项的支付时间,三秦公司主张从该时间点起算诉讼时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费用返还。双方对于军区善后办已向三秦公司支付产权证工本费2880元、土地证工本费828元、维修基金328242.48元、契税及营业税2780978.9元的事实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该费用是否应返还。对此,

本院认为,根据《应成都军区联勤部司令部要求关于交付36套房屋钥匙的函》所载,上述费用系联勤部按照商品房私产处理案涉36套房屋需向三秦公司支付的费用,结合三秦公司将案涉36套房屋备案登记至刘涛名下的事实,可以认定上述费用系为案涉36套房屋过户登记至刘涛名下而支付的费用。此后,本院作出(2017)川0105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生效判决书,案涉36套房屋不再过户登记至刘涛名下。据此,案涉36套房屋按照商品房私产处理的约定不再履行,军区善后办为此支付的上述费用共计3112929.38元应予返还。对三秦公司关于已缴纳维修基金的抗辩,从《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可见,78号观邸所有房屋的维修基金系整体缴纳,未进行分户区分,且基于前述认定,军区善后办已经支付的328242.48元系为案涉36套房屋过户登记至刘涛名下而支付的维修基金,在该过户行为不再履行的情况下,此笔费用不会实际产生,应予退还。至于案涉36套房屋过户至建设处名下产生的相关税费及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2017)川0105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由建设处承担,不在本案处理范围,且该部分费用金额尚未确定,三秦公司关于将两笔费用合并结算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成都军区善后办保障局3112929.3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03元,减半收取1585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51.5元,由被告四川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妍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