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8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水务局。
负责人:程树志地址兴城市兴海北街18号。
被执行人:王泽国,男,193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申请执行人兴城市水务局与被执行人王泽国行政处罚一案,兴城市水务局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481行审16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1月3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49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泽国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辽1481行审16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