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5刑初1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亮,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武阳检刑诉〔2018〕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孙亮在武汉市汉阳区杨家岭小区门口,非法持有透明塑料袋装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1包、蓝色透明塑料袋装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1包、透明塑料袋装无色透明晶体(俗称“冰毒”)1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上述毒品共计净重14.62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亮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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