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1028民初705号 原告黄永益,男,54岁,1963年12月23日,地址:南宁市。 被告郭昌乾,男,48岁,1970年6月4日,地址:乐业县。 黄永益诉郭昌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杨永瑶(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永益诉称。 被告郭昌乾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永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