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5民初588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董恩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国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