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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6民初369号

许尽宝与李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尽宝;李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369号

原告:许尽宝,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劲草,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长江,男,199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许尽宝与被告李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许尽宝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李长江向支付货款90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19年1月11日,原告许尽宝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尽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尽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尽宝负担(原告预交230元多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员  徐丽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鲜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