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369号
原告:许尽宝,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劲草,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长江,男,199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许尽宝与被告李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许尽宝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李长江向支付货款90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19年1月11日,原告许尽宝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尽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尽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尽宝负担(原告预交230元多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员 徐丽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鲜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