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02执4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德智和大厦裙楼**及****,组织机构代码:09683632X。 法定代表人徐飞潮。 被执行人陈招才,男,1966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招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2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招才返还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49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99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5521.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招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告知书,要求陈招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招才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招才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招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招才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招才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暂未布控到位。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招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招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02执45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安杰
审判员项旭锋
代理
审判员何正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苏 俞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