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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6刑初395号

唐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唐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106刑初39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昊,男性,1985年02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0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明昌,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8]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昊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岳琳、杨铭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昊及其辩护人马明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唐昊以投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8万元,2016年1月14日及15日张某在长春市绿园区翔云街建设银行两次给唐昊转款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昊于2018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唐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孙某1、常某、魏某、孙某2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寄押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唐昊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昊的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昊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其所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拟

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革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洪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