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411民初5号

叶强与张洪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强;张洪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11民初5号

原告:叶强,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系重庆市璧山县人,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张洪久,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强与被告张洪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强负担。

审判员 袁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林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