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11民初5号
原告:叶强,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系重庆市璧山县人,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张洪久,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强与被告张洪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强负担。
审判员 袁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林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