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4民初360号原告管黎明,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潘金华,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正阳县。
原告管黎明诉被告潘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闵继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本院无法查找被告的下落,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管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退回原告管黎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闵继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