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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2民初15号

韩烨与舒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烨;舒世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12民初15号

原告:韩烨,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舒世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烨诉被告舒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2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瑞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