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12民初15号
原告:韩烨,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舒世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烨诉被告舒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2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瑞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