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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1民初14829号

姬帅与任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姬帅;任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681民初14829号

原告:姬帅,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安徽省濉溪县人,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魁贞、金力威,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萍,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姬帅与被告任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经姬帅的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浙0681执保12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任萍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万元的财产,并已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姬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魁贞到庭参加诉讼,任萍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姬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任萍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000元(按24%/年标准自2017年12月7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6日,后按该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任萍支付律师费7500.00元;3、本案诉讼、财保费用由任萍承担。事实与理由:姬帅与任萍系多年朋友。2017年10月初,任萍称因经营需要向姬帅借款100000元,2017年10月6日,姬帅将现金人民币100000元交付任萍,任萍出具了借条和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12月6日前还清借款,并自愿承担因此纠纷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借款到期后,经姬帅多次催讨,任萍以各种理由拖延。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姬帅在庭审中补充陈述,交付任萍的100000元借款,其中5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交付,50000元用现金交付。任萍未作出答辩,亦未提交相应证据。姬帅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款协议书一份、借条一份、微信纪录截屏影印件、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代理费发票、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本院在庭审中出示。任萍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质证与抗辩权利的放弃;对微信纪录截屏影印件,因当庭与发送手机核对,发现该微信记录原始件已卸载,真实性难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证据三性原则,不作为有效证据确认,对其余证据姬帅愿保证其真实性,又无其他足以怀疑的情形,且能互相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三性原则,作为有效证据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任萍于2017年10月6日向姬帅出具承诺书,承诺借款100000元在12月6日还清,如逾期不还,按借款金额2%每天支付违约金等。

本院认为,任萍向姬帅借款计人民币100000元至今未归还的事实,由姬帅的当庭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姬帅要求任萍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7日(逾期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现姬帅要求任萍支付律师代理费7500元,虽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但要求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5000元予以支持。任萍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任萍应归还姬帅借款计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款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任萍应支付姬帅代理费5000元,款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姬帅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3980元,由任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平君

人民陪审员  黄潮娜

人民陪审员  斯梦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周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