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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82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邹世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邹世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守靖 被执行人邹世祥,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世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邹世祥名下位于南宁市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为锋

审判员  邱伽苾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