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102执3348号

王兴华与日照煜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兴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102执3348号

申请执行人:王兴华,男,住日照市岚山区黄墩村**。

被执行人:日照煜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爱 申请执行人王兴华与被执行人日照煜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字{2018}第2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经查,被执行人日照煜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系系列案件,共计11件。 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日照煜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兴华款项3568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日照煜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刘振爱已于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21日将全部案款138116元缴纳至我院,我院已过付至王兴华案款8600元,剩余案款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535元。现申请执行人王兴华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东劳人仲字{2018}第23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兴华与被执行人日照煜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