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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初11号

倪龙与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倪龙;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1号

原告:倪龙,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北京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旧车经营区****。

法定代表人:杨浩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倪龙与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倪龙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龙负担。 ?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 妍

人民陪审员  王志妃

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洪婧

书记员沈梁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