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民初8183号
原告:房家敏,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卿,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广金,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孙延彬,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家敏与被告詹广金、孙延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长祥
代理
审判员 刘 秀
人民陪审员 刘允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卿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