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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2民初8183号

房家敏与詹广金、孙延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房家敏;詹广金;孙延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民初8183号

原告:房家敏,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卿,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广金,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孙延彬,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家敏与被告詹广金、孙延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长祥

代理

审判员  刘 秀

人民陪审员  刘允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卿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