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1402执保5号

王俊梅申请张大宇等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诉讼财产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俊梅;马琳琳;张大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02执保5号申请人王俊梅,女,1974年3月19日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被申请人马琳琳,女,1982年7月18日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申请人张大宇,男,1975年8月13日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申请人王俊梅与被申请人马琳琳、张大宇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琳琳、张大宇名下位于1.连山区海滨路X号门市、2.位于连山区连山大街东方国际花园X号门市、3.位于连山区X号门市、4.位于连山区民安步行街某整形医院所有设备。申请人王俊梅提供本人和崔红庆共同名下位于龙港区龙绣街某楼房一户葫房权证龙字第XX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马琳琳、张大宇名下位于1.连山区海滨路X号门市、2.位于连山区连山大街东方国际花园X号门市、3.位于连山区X号门市、4.位于连山区民安步行街某整形医院所有设备,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查封设备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

二、查封申请人王俊梅提供本人和崔红庆共同名下位于龙港区龙绣街某楼房一户葫房权证龙字第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广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