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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33号

厦门海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琴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海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彤宇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王嘉颖;罗照宇;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5民初33号

原告:厦门海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海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099182。

法定代表人:林小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爽,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彤宇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夹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HCG35H。

法定代表人:王嘉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嘉颖,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罗照宇,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099182。

法定代表人:林敦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林琴,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盛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厦门海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彤宇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王嘉颖、罗照宇、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琴房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海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海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运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洋

书记员孔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