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民终3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明辉,男,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华,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洋琴,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建忠,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明辉、王爱华因与被上诉人袁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明辉、王爱华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明辉、王爱华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明辉、王爱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为3425元,由上诉人蒋明辉、王爱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建平
审判员 程 刚
审判员 杜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