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7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科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高环金。 申请执行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科格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粤2072民初118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科格电器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18年12月18日将被执行人中山市科格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柏强 执行员 方振华 执行员 徐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