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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2执保17号

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2执保17号

申请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东兴村以南2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5089105X6。

法定代表人:白光增,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中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91386864E。

法定代表人:许长江,董事长。申请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纪鹏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向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