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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4行审35号

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征收
当事人
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飞;任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24行审35号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镇平县卫生路**。组织机构代码:00514746-1。

法定代表人:王海镜,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廖明坤,任镇平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裴喜艳,任镇平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安飞,男,生于1987年10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任爽,女,生于1990年1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8年5月23日对安飞、任爽夫妇作出的镇人口征决字(2018)第2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即2016年9月26日安飞、任爽夫妇未经批准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取名安梓亚。对安飞、任爽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72230元及滞纳金。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对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镇人口征决字(2018)第2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8年5月23日向安飞、任爽夫妇送达镇人口征决字(2018)第2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在法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安飞、任爽夫妇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安飞、任爽夫妇作出的镇人口征决字(2018)第2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安飞、任爽夫妇作出的镇人口征决字(2018)第2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 毅

审判员 江 斌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政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