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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6民初120号

梁立超与王泽、第三人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立超;王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民初120号

原告:梁立超,男,199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莹,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泽,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第三人: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重庆路亚太鼎盛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鸿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立超与被告王泽、第三人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立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0.00元,减半收取计51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春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勇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