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民初120号
原告:梁立超,男,199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莹,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泽,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第三人: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重庆路亚太鼎盛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鸿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立超与被告王泽、第三人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立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0.00元,减半收取计51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春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勇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