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15125号
原告:吴申法,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基、王兰兰,福建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添生,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西园烧厝北区。 原告吴申法与被告赖添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因吴申法提供的赖添生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均无法送达,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向吴申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释明其应于2018年12月24日前提供有效的送达方式或办理公告手续对赖添生进行公告送达,现因吴申法逾期未提供有效的送达方式或办理公告手续,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申法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吴申法负担。
审判员 许艺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炜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