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3刑初29号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志辉,男,1997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抚州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包章生,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志辉犯抢劫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志辉及其辩护人包章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饶志辉因经济拮据,在本市横店镇大智街71号路段伺机抢劫,见女青年齐某独自行走,即手持剪刀上前进行威胁,迫使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饶志辉人民币2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25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齐某,齐某对被告人饶志辉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饶志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银行回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支付宝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视频监控、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饶志辉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志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饶志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赃款、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包章生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饶志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欣阳
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
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
书 记员 杜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