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360号
原告:苏兴龙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委托代理人:张丹丹,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红光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宁波鹏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小萍。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和邦大厦****/div> 代表人:倪世俊,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兴龙与被告胡红光、宁波鹏得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合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兴龙撤回对被告胡红光、宁波鹏得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兴龙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宛江涛 代
书记员 杨筱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