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3民初11125号
原告:陈伟,女,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特别授权),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一宅一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东起燕山路、西起清河路、南起集庆门大街、北至汉中门大街苏宁慧谷中心8-1幢1604室。
法定代表人:羊林。
原告陈伟与被告南京一宅一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9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