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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财保2号

福建天守金仁大酒店有限公司、龙岩金仁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庐山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福建天守金仁大酒店有限公司;龙岩金仁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庐山;李腾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财保2号

申请人:李腾水,男,1956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兰庐山,男,1959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

申请人:福建天守金仁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大道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793779025J。

法定代表人:陈筱媛,经理。

被

申请人:龙岩金仁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罗坊村仁大酒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1PAJN65。

法定代表人:陈筱媛,经理。 申请人李腾水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岩金某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罗坊村翡翠世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821201800036号)1#楼、2#楼、3#楼、5#楼、6#楼中的二层、三层、四层、五层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自愿为李腾水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腾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龙岩金仁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的位于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罗坊村翡翠世家1#楼、2#楼、3#楼、5#楼、6#楼中的二层、三层、四层、五层的房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821201800036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腾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杨志炜

审判员  童寿华

审判员  梁 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诗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