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23号
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221437325。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
负责人:李涛,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何晓东,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执行人:肖秀琴,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执行人:遵义市民营小型企业商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20300096862157T。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校场坝社区孵化园701-702。
法定代表人:郭北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何晓东、肖秀琴、遵义市民营小型企业商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晓东、肖秀琴、遵义市民营小型企业商会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