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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292号

刑事审判庭与刘廷勤犯盗窃罪罚金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刘廷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廷勤,男,汉族,1961年11月17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廷勤犯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的(2018)豫010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廷勤未按判决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涉财产的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延勤的银行存款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峰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