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524民初144号
原告:陈琴,女,1977年4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重庆凯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
负责人:杨明荣,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琴与被告重庆凯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陈琴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陈琴负担。
审判员 杨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