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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602执34号之二

史之典、杨伟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之典;杨伟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602执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史之典,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奄区。

被执行人:杨伟伟,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史之典与杨伟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伟伟名下的银行存款106475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伟伟名下的银行存款10647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余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薇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