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0104执2283号

王丽、娄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丽;娄杰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104执2283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娄杰,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我院受理的王丽申请执行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4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娄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执22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朱广宇

审判员  张 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