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85号
申请人: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贵州航天高新技术产业园。
主要
负责人:袁河。
被执行人:常州市鸿程联钢异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7603475F。
法定代表人:钱春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鸿程联钢异型材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市鸿程联钢异型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坤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