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982执99号

牛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泰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鲁0982执99号 被拘留人:牛慧,女,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兴国与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牛慧拒不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牛慧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