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鲁0982执99号 被拘留人:牛慧,女,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兴国与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牛慧拒不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牛慧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