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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执14246号

白锦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白锦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14246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8楼0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87441E。 委托代理人廖奕苗,是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岑紫君,是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白锦涛,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被执行人白锦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白锦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尚欠本金98882.7元,截止到2013年9月11日止的滞纳金36914.13元,截止至2018年4月26日止的零售利息42410.8元,及以98882.7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给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西佛山分中心。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16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过少,本院未能实施扣划;

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持有的太平洋18150股(证券代码601099,股票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及*ST海润12200股(证券代码600401;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依法以市价强制卖出太平洋18150股,卖出价为46568.58元,减去执行费2573.11元,诉讼费3875.16元,诉讼费案件的执行费50元后,余40070.31元已退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另,*ST海润因仍处于停牌状态,需复牌后才能予以处理,故本院未能处置。

三、本院通过银行反馈的通信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令及传票,但均被退回。且多次拨打被执行人的电话,发送短信予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到庭申报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40070.31元。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钟星亮 执行员  许晓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佳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