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11民初5510号
原告: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园路663号第33#楼1幢0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68589203D。
法定代表人:郑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羽,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财,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清红,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清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成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