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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326号

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王宇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王宇涛;叶玉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向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82145771D。

法定代表人:薛春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昌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宇涛,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玉莲,女,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上诉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宇涛、叶玉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5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向上诉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审判员 茹 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美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