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1民初9号保全
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上庄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潘云起,董事长。
被
申请人: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丁淑芝,总经理。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 丽 微信公众号“”